第一章 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1.2 为了充分发挥光辐射安全和激光设备技术领域科研、生产、使用、教学和监督
检验、认证认可、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本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
作,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建全国光辐射安全和激光设备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国家激光标委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代号:SAC/TC
284)。
1.3 本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和管理,是从事全国光辐射安全和
激光设备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机构,负责激光基础技术、激光器件和
材料、激光设备(不含文物保护激光设备)、光辐射安全及相关领域的标准化工
作。
1.4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本标委会对口国际电工委员会光辐射安全和激
光设备技术委员会(IEC/TC76)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
1.5 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2.1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向国家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
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2.2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2.3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1)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2)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送审稿中的技术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和标准性质(强制或推荐)建议,并负责标准报批稿的上报工作。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对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后的反馈意见和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分析对比,定期复审本专业已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修改、修订、废止或确认的意见。
(4)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2.4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
2.5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主管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2.6 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和先进集体或个人奖励的建议以及对本专业优秀标准化成果和先进集体或个人做出表彰和奖励。
2.7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电工委员会/光辐射安全和激光设备技术委员会”(IEC/TC76)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并做好年度总结。
(2)在及时征求各有关单位对IEC/TC76文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意见,参与表决,并审查我国提案。
(3)积极对IEC/TC76国际标准提出制修订意见,参与其制修订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努力将我国先进标准和先进技术成果推荐到国际标准中去。
(4)根据需要,及时翻译和出版IEC/TC76国际标准和标准草案,审查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
(5)做好国际标准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向有关委员提供国际标准化工作信息。
(6)参加或组织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技术活动,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2.8建立和管理本专业负责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2.9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或认证工作, 以及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2.10 负责建立、管理和指导分技术委员会。
2.11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3.1 标委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科研与设计单位、高等院校、质量监督机构、经销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面人员或单位参加。成员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也可以是已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3.2 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2)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行业影响力较大的人员。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3)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4)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并代表其所在单位行使委员职责。
3.3 标委会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5人。可设名誉主任委员若干人,顾问若干人。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应当是标委会的委员。同一单位在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在三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标委会顾问。
3.4委员代表其所在单位行使委员职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年增补变更委员一次,向秘书处提出,由秘书处向委员通报,在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被同意者,上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核,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聘书。
3.5 委员、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的产生由有关部门推荐,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核,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聘书。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委员的工作应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3.6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标委会的主要事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应主持标委会的工作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3.7 委员的义务和权利
(1)委员具有提议权、附议权、审查标准权和表决权。
(2)委员(含委员单位)具有优先承担或参加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项目起草工作或其他与本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活动的权利。
(3)委员具有优先获得标委会有关资料、信息的权利。
(4)委员具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优先权。
(5)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6)监督标委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7)参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8)委员应遵守标委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有关活动,认真完成标委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并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会费为 2000元/年)。对不交纳会费及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者,或因工作变动及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由原单位提出更换委员的要求,标委会可通过全体委员会议重新核定其委员资格,并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更换。
3.8 标委会设有观察员。观察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本标委会批准。观察员数量不限。观察员应缴纳会费(会费为 1000元/年)。观察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员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3.9 本专业范围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有较密切联系的,可互派联络员参加对方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间工作协调。联络员有权参加彼此的相关会议和获取相关文件,就与自身负责的领域有关的事项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3.10秘书处
(1)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秘书长单位。
(2)秘书处在标委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和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技术归口工作。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纳入所在单位的工作计划。
(3)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秘书处负责管理。
(4)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专职秘书。秘书长应在标委会委员中聘任,必要时还可增设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确保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3.11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标委会的标准体系框架内,针对部分产品门类较多、应用范围较广、标准制修订工作量较大的专业成立分技术委员会,受标委会的委托并在其指导和监督下负责该专业方向的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由主要承担单位就分委会组建方案提出申请报告,分别对分委会的委员构成、业务范围、标准体系框架等内容进行说明,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讨论并获得四分之三(含)以上委员同意、标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后,由秘书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12换届
(1)标委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标委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职责分工,由秘书处提出并报送以下换届材料至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 换届申请书。
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1)。
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2)。
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
5) 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上一届标委会工作总结等。
(2)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标委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并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3.13委员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标委会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解聘:
(1)未履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和标委会章程规定
职责的。
(2)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3)其行为使标委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4)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3.14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工作组由标委会秘书处登记,统一编号。工作组的组成由组长单位与秘书处商定后,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批准,报标委会秘书处备案。工作组成员原则上应由有关的委员单位(包括观察员)组成。
第四章 工作程序
4.1 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制计划的要求,按以下原则提出标委会的年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
(1)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提出的指导意见。
(2)一名委员提出、两名委员附议。
4.2 根据4.1的计划建议,提交标委会讨论。重点应对计划建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技术是否可行以及制定标准的工作条件是否具备等问题进行审议。对于讨论意见,应尽可能协调一致。如暂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采取表决方式,以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含)以上同意的意见为最终意见,该意见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作为标委会的制修订计划,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4.3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向标委会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标委会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4.4 标委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不一致的,由标委会将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报送分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并抄送本标委会的主管部门。由分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将立项建议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4.5 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以及其它标准化工作项目。
4.6 关于标准制修订
(1)本专业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制修订的规定办理。
(2)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经主任委员同意,由起草单位向有关行业部门、协会以及相关生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经过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报送标委会秘书处。
(3)秘书处接到标准草案送审稿后,经标委会主任委员审阅初步同意后,提交标委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一般采取函审,也可采取会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标委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含)以上同意,才作为审查通过。否则需要组织二审,如二审仍不通过,由标委会研究提出处理建议,经标委会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协调。
(4)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5天或函审投票截止时间前二个月,将标准草案送审稿(包括附件)分送各委员审查(可用会审、也可用函审形式)。凡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或会审时未出席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均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观点的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有书面材料,并提出函审报告和审查会议纪要。
(5)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提供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人员签字后,送标委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标委会盖章后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报送相关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6)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标委会对起草单位按送审稿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的标准报批稿草案,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7)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应当报标委会秘书处,由标委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标委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4.7 关于标准复审
(1)标委会所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实施五年后,应进行复审。对实施尚未到五年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一名委员提议、两名委员附议,标委会半数委员同意,可提前进行复审。
(2)复审应在标委会全体委员中进行,应以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含)以上委员的意见为复审结论,标准复审结论分为限期有效、采用加快程序修订、修订和废止四种情况:
1)复审结论为确认或废止的,需得到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含)以上委员同意,报相关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2)复审结论为采用加快程序修订和修订的,其工作程序按4.6进行。
4.8关于国际标准化活动
(1)国际标准草案的表决
对于IEC/TC76的国际标准项目表决意见,由标委会秘书处根据分工与有关委员协商并提出表决建议,并发送标委会所有正、副主任委员,取得一致意见后,由主任委员签发作为正式意见,按有关规定投至IEC/TC76指定机构。如不能取得一致,则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内采取讨论协商的办法,使其一致;如还不能取得一致,则将IEC/TC76最后公布的结果通报给全体委员。
(2)国际标准化会议
对于IEC/TC76每年召开的有关会议,由标委会秘书处及时通报标委会所有委员及其它有关方面。有意向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及时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统一办理参加会议的有关报名手续,并按国家外事管理的规定组团参加会议。在出国前,标委会秘书处应将本次会议的有关内容及文件通报给委员,组织全体参会人员讨论协商产生我国参加会议的意见,通报给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若有分歧,按“国际标准草案的表决”方法处理。在参加国际会议时,对于临时出现的需要表决的提案,由参会全体人员协商一致后投票;如不能一致,则以多数参会人员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回国后,应将有关处理意见通报标委会秘书处。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回国后一个月内写出参会报告报标委会秘书处。
4.9 关于标准宣贯
受上级委托或由于我国市场经济需要,标委会可不定期组织一些重点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4.10 议事规则
(1)年会
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年会),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1)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有关工作成果和秘书处的总结报告,研究和布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审议向国家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
3)审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含复审)项目。
4)审议参加IEC/TC76活动、投票情况等国内技术归口工作报告。
5)评审优秀标准化成果,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6)审查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7)举办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讲座或其他相关活动。
8)委员增补变更事宜。
9)对以往的制度予以修订与完善。
10)讨论其他重要事宜并做出决议。
11)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报告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应当报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年度工作报表》(附件4)。
(2)标准审查会议
1)必要时,标委会可召开标准审查会议,主要审查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提出的送审稿和其他标准化项目的工作成果。
2)会议应由标委会全体委员和有关工作组的部分或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部分观察员参加。表决时,工作组成员(委员除外)和观察员无表决权。
(3)其他事宜
1)年会、标准审查会议应到的委员,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提前请假,并对将要召开会议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委托秘书处或指定代表代为转达。
2)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会议有效。
4.11 其他事宜
标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工作会议。
第五章 经 费
5.1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5.2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2)委员单位、观察员交纳的费用。
(3)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5)其他来源的经费。
5.3 标委会的经费使用:
(1)标委会的会议费用及秘书处日常工作的费用。
(2)向委员提供的各种资料所需费用。
(3)标委会委员及专家对标准化项目审查等劳务费。
(4)对一些基础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项目制修订工作提供的研究补助费用。
(5)其他合理的支出。
5.4 对国家拨发的标准费用,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5.5 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一般经费开支由标委会秘书长批准,重大经费开支由标委会主任委员批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5.6 标委会鼓励由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工作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使用单位等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经费资助(包括无偿提供技术资料、样品、免费进行试验验证工作等)。
第六章 附 则
6.1 标委会的序号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注。标委会全称为《全国光辐射安全和激光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用简称《国家激光标委会》。标委会编号:SAC/TC284。英文名称为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284 on Optical Radiation Safety and Laser Equipment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
6.2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国家标准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6.3 本章程由全国光辐射安全和激光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6.4 本章程经第一届全国光辐射安全和激光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2006年5月)通过生效。一届3次全会(2008年6月)第1次修订通过。一届4次全会(2009年5月)第2次修订通过。